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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纲领

“三纲领”是1920年三菱第4任总裁岩崎小弥太提出的公司经营指导方针,于1934年被确定为原三菱商事的行动指南。原三菱商事于1947年解散,但在现在的三菱商事中,这三纲领作为企业理念,其精髓已深入到每一位董事和职员的内心。

三纲领
所期奉公,处事光明,立业贸易

企业行动方针

1. 企业经营活动的目的
我公司在以事业发展提高企业价值的同时,在兼顾安全性的基础上,创造和提供有用的服务和商品,为实现精神和物质两者都丰富的社会而努力。
2. 光明正大的企业经营活动
我公司在开展企业经营活动时,在遵守各项法规和国际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规则的同时,遵循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责任。
3. 尊重人权・尊重职工
我公司尊重人权,不歧视他人。在通过培养人才,保持和提高企业活力的同时,尊重职工的人格与个性。
4. 信息的管理和公开
我公司在合理管理企业信息的同时,及时,妥当地公开信息,以取得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并保持透明度。
5. 重视地球环境
若不重视地球环境,企业就难以生存,立足于这种认识,我公司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努力保护地球环境,力争做到可持续发展。
6. 社会贡献活动
我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员,为实现更美好的社会,而积极开展社会贡献活动。此外,也支持职工开展自发性的社会贡献活动。


三菱商事职员行为规范

基本理念

三菱商事职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各项法令、国际惯例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商业道德,有责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遵守事项

1. 尊重人权、不进行歧视及性骚扰。
2. 遵守有关环境的条约、法律、法规等,开展爱护地球环境的活动。
3. 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的规定,且以公正为宗旨。
4. 遵守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惯例。
5. 妥善管理公司信息和从公司外部获得的信息以及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
6. 不进行股票等的不正当交易(内幕交易)。
7. 不从事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做到公私分明。
8. 适时准确地进行有关财务、会计的记录、报告。
9. 互赠礼物、接待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在社会一般认可的妥当的范围内进行。
10. 不屈服于反社会势力,不向其提供任何利益。
11. 无论系发现或因自身疏忽而违反本规范时,应立即向上级、业务部门守法经营负责人、国内区域守法经营负责人、海外区域守法经营负责人、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守法经营委员会事务局或者守法经营顾问律师进行汇报、咨询。

三菱商事职员行为规范(全文及相关资料) PDF文件 201KB >


三菱商事环境宪章

基本理念

三菱商事作为健全的全球性企业,本着不保护地球环境的企业就不能生存的认识,力争通过各方面的企业活动努力保护与改善地球环境,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企业行动方针

1. 遵守关于环境的各项法规
遵守所在国和地方政府的环境法令和规定,努力防止环境污染。不仅如此,还遵守适用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标准等。
2. 自然环境
在进行资源开发和其他投资业务和交易等时,应考虑到对地区社会及生态系统的影响。
3. 资源和能源
积极推进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再循环,积极利用有助于减轻环境负担的能源。
4.

循环型经济社会
通过引进技术和有效利用信息,为形成可持续的循环型经济社会做贡献。

5. 环境管理体制
根据本环境宪章,努力充实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不断加以改善。
6. 环境宪章的通知和公开
本环境宪章通知给所有的董事和职员,为了使人人理解和贯彻落实,将开展教育启发活动。本环境宪章也对公司外部公开。

信息披露准则

三菱商事,为确保严格依据法律和各种规章,进行信息披露,特制定以下信息披露准则。

1. 披露信息的种类
本准则所涉及的对象信息为依据法律和规章进行披露的各类“重要信息”,包括根据证券交易法所规定、东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东证)要求即时披露的即发事实和决策事实(以下称即时披露信息),还包括根据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进行法定信息披露的信息(有价证券报告等)以及与此相类的信息(年度报告等)。

2. “重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公司在进行“重要信息”披露时,将以下5项作为基本原则。

1. 透明性
无论内容如何,均如实披露信息。
2. 及时性
有关信息的披露,在应当披露的事实发生后,需要及时、毫不拖延地进行披露。
3. 公允性
应努力确保对于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均能公平地传播信息。
4. 连续性
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保持连续性。
5. 机密性
在公司正式披露之前,不向公司外部的第三方泄漏信息。

3. “重要信息”披露的体制

有关上述“重要信息”披露的公司内部体制如下所述。

1. 有关即时披露信息的披露
本公司以广报担当董事作为即时披露的负责人,广报担当董事指定广报部长为承担实务责任的“信息管理负责人”。广报部则作为全公司即时披露的关联窗口,一方面,面向公司的各组织机构积极宣传即时披露的重要性,使公司内部人人皆知,另一方面,公司内部的各组织机构,对于本组织机构内即发事实、决策事实中,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必须及时向广报部报告、咨询。
对于接到报告及咨询的有关信息,由广报部长与即时披露的有关部门,就是否进行即时披露以及披露内容进行协商、研讨之后,再进行披露。
2. 东证即时披露原则未包括的信息披露
在上述(1)的东证即时披露之外,对于根据法律和规章要求披露的以下“重要信息”,各公司内部须指定担当董事及主管部门,与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议、商讨之后,再分别依照法律和规章进行披露。
(1) 根据证券交易法的信息披露(有价证券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文件及追加发行登记文件等)(注)
(2) 根据公司法的信息披露(商务报告、核算报表・合并核算报表・附属明细表)
(3) 根据上述以外的规章进行的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及其他)
(注) 有关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提交的有价证券报告及中期报告,由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的适当性进行审议、确认。
信息披露委员会,以本公司的CFO为委员长,由经营规划、广报、IR、财务会计、总务、法务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并将审议结果上报公司总裁。
公司总裁依据报告内容,在有关有价证券报告及中期报告内容之适当性的确认文件上署名后,提交东证。
此外,有关有价证券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还必须向本公司的董事会提交报告。

4. 其他

1. 对“谣言”的处理
对于有关市场谣言的问询,原则上,本公司不予回答。但是,在判断如果放置不管,将有可能对本公司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采取妥当的对外措施。
2. “沉默期”的设立
本公司,规定在全年、中期、季度业绩公布之前2个星期的期间内,不进行任何有关业绩预期的评述。但是,有关东证即时披露原则和临时报告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重要事项发生的情况,则不受此限。

(2006年5月1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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