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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准则

三菱商事,在企业理念“三纲领”的指导下,按照公司所制定的如下准则,严格依据法律和各种规章进行信息公开。

1. 公开信息的种类

本准则所涉及的信息为依据法律和规章进行公开的各类“重要信息”,包括东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东证)要求即时公开的即发事实和决策事实(以下称即时公开信息)、依据金融商品交易法和公司法进行公开的信息(有价证券报告等)等。

2.“重要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本公司在进行“重要信息”公开时,将以下5项作为基本原则。

  1. 透明性

    无论内容如何,均如实公开信息。
  2. 及时性

    有关信息的公开,在应当公开的事实发生后,需要及时、毫不拖延地进行公开。
  3. 公允性

    应努力确保对于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均能公平地传播信息。
  4. 连续性

    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需要保持连续性。
  5. 机密性

    在公司正式公开之前,不向公司外部的第三方泄漏信息。

3. 公开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能

公开委员会以行政担当董事(CFO)为委员长,以主管广报、总务、法务及可持续性发展与CSR的各行政担当董事为副委员长,由各行政相关部长担任委员而组成,并设置事务局。此外,委员长可根据需要要求相关营业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

4.“重要信息”公开的体制

有关上述“重要信息”公开的公司内部体制如下所述。

  1. 有关即时公开信息的公开

    本公司以行政担当董事(广报)作为即时公开的负责人,并由该董事指定广报部长为承担实务责任的“信息管理负责人”。广报部则作为全公司即时公开的关联窗口,一方面,面向公司的各组织机构积极宣传即时公开的重要性,使公司内部人人皆知,另一方面,公司内部的各组织机构,对于本组织机构内即发事实、决策事实中,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必须及时向广报部报告、咨询。对于接到报告及咨询的有关信息,由广报部长确认是否需要即时公开后,再进行公开。
  2. 东证即时公开原则未包括的信息公开

    在上述1的东证即时公开之外,对于根据法律和规章要求公开的以下“重要信息”,各公司内部须指定担当董事及主管部门,与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议、商讨之后,再分别依照法律和规章进行公开。
    1. (1)根据东证有价证券上市有关规定的信息公开(公司治理报告)
    2. (2)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信息公开(有价证券报告、季度报告、内部统制报告、临时报告、有价证券申报书、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文件及追加发行登记文件等)
    3. (3)根据公司法的信息公开(商务报告、核算报表、合并核算报表及所附明细表)
    4. (4)根据国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的信息公开

5. 其他

  1. 对“谣言 (注1)”的处理

    对于有关市场谣言的问询,原则上,本公司不予回答。但是,在判断如果放置不管,将有可能对本公司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采取妥当的应对措施。

    (注1)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8条规定禁止一切以有价证券的募集、出售及买卖等交易为目的,或者以策划有价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为目的,而在市场中散布谣言的行为。

  2. “沉默期 (注2)”的设立

    本公司规定在全年及各季度业绩公布之前的3个星期的期间内,不进行任何有关业绩预期的评述。但是,有关东证即时公开原则和临时报告的、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重要事项发生的情况,则不受此限。

    (注2)“沉默期”,是为了防止决算信息的泄漏,确保公允性而设立的。在沉默期内,对有关决算的问题,将不作答复和评述。但是,在沉默期内,当导致本公司业绩大幅度偏离已公布业绩预期的事项发生时,本公司将适当地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此外,尽管在沉默期内,但对于有关已公布信息的询问是可以回答的。

  3. 禁止有选择地公开

    有选择地公开,是指在对重要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一般公开之前,针对特定的人物或集团进行公开的行为。除根据一定的保密义务协议可确保信息隐匿性的情况之外,本公司禁止有选择地公开。

  4. 有关本信息公开方针的修订

    对本内容进行修订时,必须通过公开委员会审议并获得批准。但是,对于细小的修订,可以由公开委员会事务局起草,并向公开委员会委员长汇报后进行修订。

(2018年4月1日修订)